(2016)陕10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26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族良,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