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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26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族良,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