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进芳与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芳,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296号原告:李进芳。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法定代表人:李罗勇。原告李进芳与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借款利息379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进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公墓发工资,由村长富和平、会计朱陈献出面以该村村委会的名义向原告李进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本金80000元,同年7月8日归还本金20000元,利息3797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进芳借款利息379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被告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