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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聂乐新与陈晓英、何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乐新,陈晓英,何庆文,陈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5号申请人:聂乐新,男,汉族,住始兴县。被申请人:陈晓英,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申请人:何庆文,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申请人:陈宴富,男,汉族,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聂乐新与被执行人陈晓英、何庆文、陈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结果50525元及利息。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于2015年12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