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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少杰与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杰,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初327号原告:刘少杰,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先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公司员工。原告刘少杰与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琳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杰的委托代理人杨浩、被告菱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少杰诉称:刘少杰于2005年7月14日入职菱电公司工作,从事生产厂长职务,工作地点为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5号楼2层,现每月工资8000元。入职后,刘少杰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财富。而菱电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工资,经常拖欠工资并欠缴社保。刘少杰无奈于2015年4月离职。其后,刘少杰多次赴公司讨要相关款项,公司均不予理会。后刘少杰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31号仲裁裁决书。刘少杰认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漏裁刘少杰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等请求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请求依法判令:1、菱电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2、菱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及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40000元;3、菱电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2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4,菱电公司支付欠发的报销款2866.93元;5、菱电公司支付刘少杰带薪年休假工资33102元;6、菱电公司为刘少杰补缴2005年7月至2010年10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社会保险,并协助刘少杰办理社保转出手续。菱电公司辩称:刘少杰的辞职申请书上明确写明是其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存在支付刘少杰经济补偿金。对社保,我公司账户已经被冻结,我方经营状况不好,对社保情况暂时补不上,在经营状况好了之后会对刘少杰的社保进行补缴。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异议,我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庭后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庭审中,刘少杰表示对仲裁裁决菱电公司支付刘少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部分64533.3元以及年休假工资11770.1元予以认可,放弃其主张的菱电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3102元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刘少杰于2010年11月进入菱电公司工作,双方2011年7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4日。2010年11月菱电公司为刘少杰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菱电公司欠缴社会保险,截止到目前,菱电公司的社会保险账户仍处于欠费状态。刘少杰离职前月工资8000元,菱电公司拖欠刘少杰2015年1月至3月份工资24000元。2015年4月11日,刘少杰以“个人原因、需辞职”为由,向菱电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离职会签单载明:公司尚欠个人款2866.93元。由于刘少杰多次向菱电公司催讨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等未果,遂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菱电公司支付刘少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部分64533.3元;二、菱电公司支付刘少杰2015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三、菱电公司支付刘少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11770.1元;四、驳回刘少杰的其他仲裁请求。刘少杰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刘少杰在菱电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工资银行流水、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离职会签单、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菱电公司应否支付刘少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5年4月11日,刘少杰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不能表明是因为菱电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刘少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之二,菱电公司应否为刘少杰补缴社会保险以及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刘少杰于2010年11月入职菱电公司,其主张2005年7月入职菱电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根据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证实2013年10月、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刘少杰离职,菱电公司拖欠刘少杰社会保险费,故菱电公司应为刘少杰补缴2013年10月、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次,刘少杰现已离职,菱电公司应依法协助刘少杰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争议焦点之三,菱电公司应否支付刘少杰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额外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刘少杰并未举证其已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解决,故其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之四,菱电公司应否支付刘少杰2866.93元?根据员工离职会签单,证实该款为菱电公司欠刘少杰的个人借款,刘少杰主张系报销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刘少杰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至于拖欠工资24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533.3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770.1元,因刘少杰诉请拖欠工资24000元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533.3元、年休假工资11770.1元刘少杰当庭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且菱电公司对此未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少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533.3元。二、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少杰工资24000元;三、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少杰未休年休假工资11770.1元;四、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刘少杰补缴2013年10月、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原告刘少杰与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缴费比例按规定各自承担),并协助办理社保转出手续;五、驳回原告刘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