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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丽梅与吴廷和、吴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梅,吴廷和,吴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50号原告:徐丽梅。被告:吴廷和。被告:吴廷章。原告徐丽梅与被告吴廷和、吴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镇尧、人民陪审员曲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丽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徐丽梅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代理审判员  张镇尧人民陪审员  曲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