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丽梅与吴廷和、吴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梅,吴廷和,吴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50号原告:徐丽梅。被告:吴廷和。被告:吴廷章。原告徐丽梅与被告吴廷和、吴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镇尧、人民陪审员曲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丽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徐丽梅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代理审判员 张镇尧人民陪审员 曲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