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宗合与党玉春、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合,党玉春,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19号申请人张宗合,农民。被执行人党玉春,农民。被执行人张艳,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宗合与被执行人党玉春、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