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长南、郭秋明、唐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长南,郭秋明,唐日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长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华源,男,系该行职工,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刘燕萍,女,系该行职工,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陈长南,男,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郭秋明,男,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唐日兴,男,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长南、郭秋明、唐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建仙汇茶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煌 忠审 判 员 郭 胜 华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冬明(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