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陈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李华,男,汉族,聊城交运集团职工。被告:陈爱国,男,汉族,七彩虹印染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审 判 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郜玉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