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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8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2002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25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3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晚21时许,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魏玛峰尚小区老树咖啡厅后门处,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克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5克。被告人杨某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杨某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入库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杨某指认持有毒品照片、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司)鉴(化)字[2016]104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杨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控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15.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江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