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与丘燕何、惠东县黄埠镇盛光纸箱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丘燕何,惠东县黄埠镇盛光纸箱厂,李瑞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927号原告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镇廖河村2组。法定代表人徐爱国,总经理。被告丘燕何。被告惠东县黄埠镇盛光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龟洋工业区第三栋B-6区A栋1-12号。负责人李瑞珍,厂长。被告李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丘燕何、惠东县黄埠镇盛光纸箱厂、李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丘燕何、惠东县黄埠镇盛光纸箱厂、李瑞珍的银行存款以及价值7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增鑫化工有限公司为了将来权益的实现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丘燕何、惠东县黄埠镇盛光纸箱厂、李瑞珍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