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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栾延先与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延先,宋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栾延先,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唐宁,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高峰,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栾延先与被执行人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44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