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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赣州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323号原告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65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光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南侧观致4S店。法定代表人黄文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勤德、韩娇,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赣州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为3425.5元,由原告南昌市诚安汽车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