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2-1号原告:张向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委托代理人:季必林,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法定代表人:吴昌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张琳悌,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超出级别管辖标准及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不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在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与原告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因原告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明确约定项目工程为阜南县王堰镇永安新村商住楼工程。故原、被告该约定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