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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重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耀本与王子义、王海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耀本,王子义,王海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重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吕耀本,男,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子义,男,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海俊,男,一九六二年九月四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耀本与被告王子义、王海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子义对郸城集建(土)字第08-25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行政复议,且周口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