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重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耀本与王子义、王海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耀本,王子义,王海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重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吕耀本,男,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子义,男,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海俊,男,一九六二年九月四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耀本与被告王子义、王海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子义对郸城集建(土)字第08-25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行政复议,且周口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