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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伍雪梅、粟光兵与粟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雪梅,粟光兵,粟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伍雪梅,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粟光兵,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粟光琼,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与被执行人粟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川01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粟光琼所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现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粟光琼正在履行协议内容,且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粟光琼所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粟光琼所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