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昌吉市北门砖厂与周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北门砖厂,周根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55号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经营场所:昌吉市城郊北门村二组。经营者:马振兵,男,回族,1969年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马小梅,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富,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个体户,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诉被告周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