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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昌吉市北门砖厂与周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北门砖厂,周根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55号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经营场所:昌吉市城郊北门村二组。经营者:马振兵,男,回族,1969年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马小梅,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富,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个体户,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诉被告周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北门砖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