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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蔡春发与江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发,江学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267号原告:蔡春发。被告:江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发诉被告江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发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春发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蔡春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