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08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08369号原告张XX,男,2012年8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X(张XX之父),1984年8月11日出生。被告王X,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0248069-1。负责人赵雄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腾飞,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1XXXX。法定代表人龙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