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某犯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夏刑初字第00222号自诉人(反诉被告人)何某,农民。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反诉自诉人)胡某,农民。辩护人刘伟(诉讼代理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何某以被告人胡某犯侮辱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何某指控缺乏罪证,经通知未能补充证据,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何某对被告人胡某的起诉。自诉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进行审理,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2月20日以自诉人何某犯侮辱罪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何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何某诉称,其和胡某两家因为土地纠纷经派出所处理过。2015年3月31日下午,发现其栽的苔子被人拔掉,便骂了几句,被告人胡某过来用方便面盒子装了大便后向其头上、身上和面部泼洒。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被告人胡某辩称,其与何某系同村,两家曾因土地纠纷经村委调解后达成共识,何某擅自在争议的土地上栽种蔬菜,其给拔掉,何某骂两三次。2015年3月31日,何某再次对其进行辱骂,其骂不过何某,便用粪便抹在何某身上。辩护人刘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不成侮辱罪,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立案后仅仅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自诉人何某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反诉自诉人胡某诉称,何某擅自在争议的土地上栽种蔬菜,其拔掉后,何某连续辱骂其五六天。2015年3月31日,何某再次对其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互抹粪便事件,要求追究何某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反诉被告人何某辩称,其没有提名骂胡某,也没有夺过方便面盒向胡某身上泼粪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刘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何某没有往胡某身上抹粪便,其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胡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何某与被告人胡某系同村,两家曾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何某在争议的土地上栽种蔬菜,胡某将何某栽种的蔬菜拔掉,2015年3月31日下午,何某进行辱骂,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胡某到罗庄二中学校厕所,用方便面盒盛了粪便,抹在何某头部。2015年7月1日,自诉人何某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追究自诉人何某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不再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在庭审中,自诉人何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自诉人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现场照片及光盘。证实自诉人何某头面部和上衣被抹粪便的情况。3、被告人胡某在夏邑县公安局罗庄派出所的陈述。2015年3月31日下午5时左右,我走到罗庄二中门口,听见何某在骂我,一直骂了十几分钟。我给他还骂,并说:“你要是再骂我,就往你嘴上抹大便。”他还一直骂我,我从路边捡个方便面盒和一根小木棍,到罗庄二中厕所里盛了大便回到何某跟前,何某还一直骂,我用小木棍往他肩膀上抹大便。后他从我手里夺走盛有大便的方便面盒,往我身上泼,我又夺过来盖他头上了。何某照我脸上打两巴掌,又朝我肚子上打一拳,我把何某手里拿的上衣夺过来朝他脸上打一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被告人胡某提起反诉,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王某(系胡某儿媳妇)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下午,其听见何某在二中十字路口骂其公婆,骂的很难听,其过去劝何某,不让他骂,何某说他不骂了,其就走了。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其经过罗庄二中十字路口时见其大娘胡某与何某对骂,胡某和何某身上都是屎,其领着胡某去家里洗,何某在后面跟着骂。3、胡某的照片三张,证实案发后胡某已洗过脸,脸部有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自诉人何某对胡某陈述、王某证言和徐某证言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夺过方便面盒往胡某身上泼粪便,没有提着胡某的名子骂,事后其跟着胡某但没有骂。王某系胡某儿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部分与事实不符;对胡某的照片有异议,认为照片不显示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胡某脸上曾被抹过粪便。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评析认为,自诉人何某提供的现场照片能证实何某头面部有粪便,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实胡某将粪便带至现场往何某身上抹;被告人胡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也证实案发时何某身上有粪便。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胡某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土地与自诉人何某发生纠纷后,不能采取正当途径解决,而将何某栽种的蔬菜拔掉再次引发矛盾。被告人胡某将粪便抹在自诉人何某的身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自诉人何某对被告人胡某进行辱骂,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胡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反诉何某往其身上泼粪便,只有其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何某对胡某进行辱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何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反诉被告人何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姬凤云审判员 彭秋丽审判员 孙慧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