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恢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卞绪宝与林凤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绪宝,林风凯,林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恢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卞绪宝,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林风凯,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林风勇,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绪宝与被执行人林风凯、林风勇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4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林风凯有鲁A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凤勇有鲁AXX**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林风凯、林风勇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300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75元、机动车鉴定费2500元、执行费4410.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