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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恢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卞绪宝与林凤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绪宝,林风凯,林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恢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卞绪宝,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林风凯,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林风勇,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绪宝与被执行人林风凯、林风勇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4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林风凯有鲁A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凤勇有鲁AXX**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林风凯、林风勇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300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75元、机动车鉴定费2500元、执行费4410.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