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972号原告:闵某,女,1971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靖安人,住南昌市。被告:姜某,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南昌人,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闵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闵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闵某150元。审判员 刘香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