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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董志清与袁敏、冯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清,袁敏,冯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清。被执行人袁敏。被执行人冯晓东。申请执行人董志清与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袁敏、冯晓东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董志清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袁敏、冯晓东共同负担。因袁敏、冯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董志清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袁敏未缴纳公积金,被执行人冯晓东名下公积金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名下有坐落于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金色庭园6-202(所有权证号XS1000539044)房产1处,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有本院多次查封,本院已于2016年2月4日轮侯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现申请执行人董志清暂不要求处分该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志清与被执行人冯晓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袁敏、冯晓东结欠董志清款项3105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25000元结清本案,二、还款方法,2016年4月29日前由冯晓东支付董志清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费420元,执行标的31050元未执行到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董志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董志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志清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