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单翠香与徐栈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翠香,徐栈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单翠香。被执行人徐栈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翠香与被执行人徐栈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81090.50元,未执行81090.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即民初字第6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