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1747号原告蒋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双方之间没有太多感情可言。从结婚到现在我一直没有怀孕,经常遭受被告及其家人的指责和歧视,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后经朋友建议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的身体很健康,导致不孕的原因是被告,因为被告这项缺陷我坚决要求离婚,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我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7万元及房屋增值3万元;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因为我的原因不能怀孕不是事实,我于20XX年X月XX日去苏家屯区妇婴医院检查,我的身体没有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一件很神圣的事,不应轻易谈到离婚。我在单位也勤劳肯干、积极工作,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结婚多年不能生育孩子认为系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故与被告分居生活。现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于20XX年X月到医院进行生育能力检查,检查结果为身体健康正常。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体检报告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因被告不能生育而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出示体检报告证明其身体健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已不成立,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