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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736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组织机构代码75928652-6。法定代表人廖代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洪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茂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