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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11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佰明与被告王东平、被告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佰明,王东平,王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522号原告邓佰明。被告王东平。被告王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佰明与被告王东平、被告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佰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