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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房成武与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魏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成武,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魏涛,金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84-3号申请人房成武。被申请人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经营者魏德义。被申请人魏涛。被申请人金莉坤。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所有的位于禹城市人民路南首东侧的房产五处,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毁损。(此查封为轮侯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传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