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柯朝伟与王明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朝伟,王明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柯朝伟(OR,CHIUWAI),男,1966年8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施纯朴,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克表,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泰,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柯朝伟因与被告王明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6日,被告王明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5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王明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6年4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柯朝伟的委托代理人吴克表,被告王明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朝伟诉称:被告王明泰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柯朝伟借款。2014年9月28日,柯朝伟出借借款10万元给王明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王明泰书写《借据》1份交由柯朝伟收执为据。现在,柯朝伟向王明泰催讨借款10万元时,王明泰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明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柯朝伟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1份《借据》为证。被告王明泰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王明泰向原告柯朝伟出具1份《借据》,确认向柯朝伟借款10万元。借款后,王明泰未能偿还借款。柯朝伟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柯朝伟提供的《借据》及其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柯朝伟与被告王明泰因民间借贷关系引起的纠纷,因原告柯朝伟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本案原告柯朝伟与被告王明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王明泰出具的《借据》为证,可以确认。该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必须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王明泰在借款后,经催讨未能及时还款,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原告柯朝伟请求被告王明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原告柯朝伟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明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朝伟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明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柯朝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明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速 录 员  谢 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