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谢兴荣与高飞、安徽省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荣,高飞,安徽省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215号原告谢兴荣。被告高飞。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K×××××”货车的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皖西北商贸城南京西路K区19#楼9幢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荣与被告高飞、阜阳市力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兴荣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兴荣撤回起诉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谢兴荣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