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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礼敬与叶春洪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敬,叶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579-1号申请执行人朱礼敬。被执行人叶春洪。申请执行人朱礼敬与被执行人叶春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礼敬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春洪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朱礼敬委托投资款25万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叶春洪在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一时难以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叶春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朱礼敬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