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孙友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孙友章,宋鹏,李道明,李春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子林,男生于1965年12月11日,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该行宿舍。被告孙友章,男,生于1957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宋鹏,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道明,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春修,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孙友章、宋鹏、李道明、李春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赵 忠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