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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葛小才人民陪审员  王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