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一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曹海涛与柳巧玉、曹秋虹、曹柳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涛,柳巧玉,曹秋虹,曹柳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4001号原告:曹海涛,男,1942年9月8日出生,回族,退休干部,本科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柳巧玉,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曹秋虹,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曹柳娟,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涛诉被告柳巧玉、曹秋虹、曹柳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柳巧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柳巧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涛撤回对柳巧玉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彪审 判 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