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现坡、高存伟等与宫文山、济南迦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坡,高存伟,宫文山,济南迦南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290号原告:李现坡,工人。原告:高存伟,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文山,司机。被告:济南迦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物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17号零点物流港A区*层***室。法定代表人:祁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西贞、李伟星,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济南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号汇统大厦*座*层。负责人:孙玉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涵,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济南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号。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丁金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现坡、高存伟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被告迦南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西贞、李伟星,被告永诚财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涵,被告人保财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艳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现坡、高存伟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8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宫文山缺席无答辩。被告迦南物流公司辩称:有证据支持的损失,迦南物流公司予以认可,没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不予认可。迦南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药费要求返还。被告永诚财险济南公司辩称:鲁A×××××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的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合理合法的进行赔付。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公司不予承担。由于此案涉及两个伤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合理分配,其他意见,质证时发表。被告人保财险济南公司辩称:该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份,理赔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在查明无免赔的情形下,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7时05分,被告宫文山驾驶鲁A×××××号货车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骅境内205国道南王曼村交叉路口时,与顺行的高存伟、李现坡二人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存伟、李现坡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宫文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现坡、高存伟无责任。宫文山驾驶的鲁A×××××号货车的所有人为迦南物流公司,系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该车在永诚财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在人保财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李现坡与高存伟系夫妻关系,在庭审中表示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要求按比例分配。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现坡、高存伟在黄骅市神农居医院住院16天。被告迦南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0000元。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李现坡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药费4824元(依据医疗费票据、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参照河北省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16天,依据病历住院时间确定);3、护理费2027.2元(按照河北省社平工资126.7元/天计算16天,一人护理);4、误工费2906.7元(按照原告收入5450元/月计算16天);5、交通费100元(参考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6、高存伟、李现坡车损2568元(依据鉴定报告);7、鉴定费1000元(依据票据认定)。高存伟各项损失:1、医药费7816.3元(依据医疗费票据、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参照河北省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16天,依据病历住院时间确定);3、护理费2027.2元(按照河北省社平工资126.7元/天计算16天,一人护理);4、误工费8157元(参照原告病历及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原告误工期限90天,按照原告收入2719元/月计算天);5、交通费100元(参考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黄骅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宫文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致他人受伤,因该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失应由其雇主迦南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宫文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险济南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人保财险济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损失后,二原告返还被告迦南物流公司垫付款10000元。综上原告李现坡、高存伟各项损失计34726.4元,由永诚财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现坡、高存伟27318.1元,人保财险济南公司赔偿原告李现坡、高存伟7408.3元。被告迦南物流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后,不再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宫文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责任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李现坡、高存伟各项损失共计27318.1元,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由二原告返还被告济南迦南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李现坡、高存伟各项损失共计7408.3元;三、在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被告济南迦南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给付义务;四、被告宫文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李现坡、高存伟承担50元,被告济南迦南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0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