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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德弟与王国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40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系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