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巡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赖恩泽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恩泽,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94号原告:赖恩泽,系衢州市衢江区永顺钢管租赁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陈纲,系公司员工。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8楼。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代理人:胡红英,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志星,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恩泽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恩泽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恩泽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2元,由原告赖恩泽负担。审 判 长 杨 昊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傅雪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