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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张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胶州市里岔镇黄家阿洛村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张某甲受伤,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电话查询、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未发表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张公路由东向西行至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黄家阿洛村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受伤,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近亲属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且已履行。张某乙的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报案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张某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死亡证明、驾驶人证件复印件、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甲有以上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经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张某甲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采用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张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