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与王建立、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王建立,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张云龙,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康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6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307国道孔店路口。负责人:王沐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立。被告: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港区世纪大道**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朱庆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泉,本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2-1。负责人:赵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铁刚,公司职员。被告:张云龙。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振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永军,1982年10月4日,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经理。(130903196804051132)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地址:河北村沧州市任丘市建设路。负责人:李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以下简称石化黄骅第六加油站)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杰,被告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铁刚、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康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任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芳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立、张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化黄骅第六加油站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7932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立缺席无答辩。被告旺盛物流公司辩称:津A×××××号车是被告旺盛物流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大港支公司投有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大港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投保情况无异议,同意按比例赔付原告合法合理损失。被告张云龙缺席无答辩。被告明大运输公司辩称:冀J×××××/冀J×××××挂号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康永军。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任丘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康永军辩称:冀J×××××/冀J×××××挂号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康永军。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任丘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任丘支公司辩称:在确认当事人行驶证、驾驶证等合法有效期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按比例进行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时30分,被告王建立驾驶津A×××××/津A×××××挂号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孔店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张云龙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相撞,造成原告石化黄骅第六加油站加油等物品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建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云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王建立驾驶的津A×××××/津A×××××挂号车车主系被告旺盛物流公司,被告王建立系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大港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2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被告张云龙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实际车主系被告康永军,登记车主系被告明大运输公司,被告张云龙系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任丘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以上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又查:津A×××××/津A×××××挂号车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的保险金额已赔付了被告明大运输公司的车损。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石化黄骅第六加油站损失如下:1、加油机、罩棚损失69819元,证据是河北天元保险公估公司公估报告书。2、加油机、罩棚公估费5240元,证据是票据。3、停业损失37500,本院酌定原告方停业时间为15天,每天停业损失2500元,证据是公估报告书。4、停运损失公估费3000元,证据是票据。本院认为:原告石化黄骅第六加油站上述损失115559元,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加油机、罩棚损失69819元中的2000元。原告石化黄骅第六加油站的其余损失113559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大港支公司在津A×××××/津A×××××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70%)赔付79491.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任丘支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30%)赔付34067.7元。被告旺盛物流公司、明大运输公司、康永军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王建立、张云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王建立、张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赔付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损失79491.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损失2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赔付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六加油站损失34067.7元;四、被告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康永军不履行赔偿义务;五、王建立、张云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承担17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77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天津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35元,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康永军承担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仙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