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孙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刑初21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莫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2015年11月23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2015年8月2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6)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秋季,被告人贾某某指使在其父亲贾某甲家中做长工的孙某某,在莫旗林业局拉抛林场施业区某处,用贾某甲家的推土机非法开垦林地24亩。贾某某于2015年将此地块耕种。2015年8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莫旗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到莫旗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投案自首说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察卷宗、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共同开垦林地,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系受贾某某指使开推土机推倒地块中的树木,其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对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鄂长锁审 判 员 苏 静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佳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