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宝全与车能巴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全,车能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76号原告刘宝全,凉州区某某镇人。被告车能巴,天祝县某某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全诉被告车能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全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宝全负担。审 判 长  刘双尧代理审判员  冯治坤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