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与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386号之二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曹爱娣,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小琳,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敬德,院长。委托代理人袁秋华,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佑森,男。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审计费50万元,合计523,400元,由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宏毅审 判 员 唐旭华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