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明明与李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明,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明。被执行人李艳,现住白城市。刘明明申请执行李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刘明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