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诉罗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罗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许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法定代表人张贺勇,该单位部队长。委托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诉被告罗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后为26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守玲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