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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诉罗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罗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许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法定代表人张贺勇,该单位部队长。委托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诉被告罗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43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后为26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守玲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