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0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叶杰荣、练羽丽等与邓艳华、麦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杰荣,练羽丽,邓艳华,麦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23-1号原告:叶杰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5。原告:练羽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委托代理人:周腾,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艳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32。被告:麦益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56。原告叶杰荣、练羽丽与被告邓艳华、麦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邓艳华与麦益珍共同清偿(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871号案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而在起诉本案之前,原告已就所涉同一借款债务向本院对麦益珍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08号,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即为上述(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871号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因此,现原告再次以麦益珍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麦益珍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杰荣、练羽丽对麦益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雯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