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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封桂荣与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36号封桂荣,女,1962年4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高鹤。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桂荣诉被告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董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