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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庆堂与郭振昌、王青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堂。被执行人郭振昌。被执行人王青树。委托代理人郭振昌。被执行人谭宝峰。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郭庆堂申请执行郭振昌、王青树、谭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庆堂申请标的156000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