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庆堂与郭振昌、王青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堂。被执行人郭振昌。被执行人王青树。委托代理人郭振昌。被执行人谭宝峰。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郭庆堂申请执行郭振昌、王青树、谭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庆堂申请标的156000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