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314王恋申请执行陈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恋,陈大斌,陈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恋,女,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福泉人,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陈大斌,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同上。被执行人陈顺,男,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公路养护段。王恋、陈大斌诉陈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由被告陈顺偿还原告王恋、成大斌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顺差欠申请执行人陈大斌、王恋借款三十万元及诉讼费二千九百元;二、被执行人陈顺自愿于2016年8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大斌、王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在逾期履行两年内,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丽审判员 郑 橙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