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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振新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新,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新。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沈惠新。黄振新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黄振新结欠的工资61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黄振新经济赔偿金2324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黄振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6000元,现已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对于余款人民币2344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登记房产。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解放牌”汽车、苏E“松花江牌”两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344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