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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光超与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超,吴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76号原告王光超,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兴芹,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艳青,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玲,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超与被告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小玲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超撤回对被告吴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王光超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