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伟平与洪信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平,洪信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韩伟平。委托代理人刘壮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信仗。委托代理人洪杰。原告韩伟平与被告洪信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批准转换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柴泽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叶君、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韩伟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伟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韩伟平负担。审 判 长 柴泽明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