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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伟平与洪信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平,洪信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韩伟平。委托代理人刘壮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信仗。委托代理人洪杰。原告韩伟平与被告洪信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批准转换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柴泽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叶君、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韩伟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伟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韩伟平负担。审 判 长  柴泽明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 来源: